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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國民來台免簽證停留期限由現行30天調整為90天事。(2008/01/29)
發布日期:2008-01-29
發布單位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資料點閱次數:11595
一、有鑑於我國人前往日本已享有免簽證停留90天之優惠待遇,基於平等、互惠原則,外交部決定將日本國民來台免簽證停留期限由現行之30天調整為90天,其餘申請入國條件如所持日本正式護照效期須在3個月以上等均不變,並自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二、前項放寬措施旨在便利日本國民來台觀光、洽商、探親或從事其他不涉及勞務提供之一般社會性訪問,日本國民倘擬循此方式免簽證入境我國並停留14天以上,且將有提供勞務之工作事實者,包括為履行商業契約來台從事短期技術指導、安裝或維修機具設備、貨品查驗、協助研發工作等情,仍應依我「就業服務法」之相關規定事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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